第二章 培训质量要求
第三条 培训基地要做好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的专业设置工作。培训专业的设置要以市场就业和贫困农民需求为导向,了解新形势下企业的需求,围绕就业抓质量,发挥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的优势。抓住机遇,达到培训一人,就业一人,致富一户的目标。
第四条 培训基地要选择有扶贫热情、有敬业精神、有扎实功底的教师担任雨露计划培训教学工作。要求授课教师具备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有三年以上职业教学经验。师资力量的配备必须与所承担的转移培训任务相适应。
第五条 培训基地所开设的各种培训专业,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器材、实训设备、实习工位和其他设施条件。对1年以上的中职长期培训,培训基地必须有较固定的操作实习基地。
第六条 培训基地实施雨露计划转移培训,必须制定培训教学计划。要根据不同专业和不同培训时间,在教学计划中明确相应的培养目标、课程设置、学时分配、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要求。
第七条 加强开展维权、法律知识培训,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、安全常识、劳动合同法及机关法规等方面知识。提高培训质量,巩固学员就业后的稳定性,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就业观。实施3个月、6个月和1年时间的中短期转移培训,专业课程(包括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应用课程)的设置分别不得少于2门、4门和6门。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课时比为4:6。实施1年以上时间的转移培训中职教育,其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、课时安排和教学质量要求,按照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。
第八条 创新培训方式,鼓励结业学员就地就近就业,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。根据当地企业实际情况,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,通过基地聘请业务水平高,责任心强的教师和企业家、工程师担任兼职教师,采取送教到乡、送教到企业等培训形式,坚持生产培训两不误的原则,提高技能、稳定就业,增加收入。
第三章 培训过程检查审核
第九条 认真执行开班第一堂课制度。培训基地所开办的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班,无论是短期还是中长期,都要执行开班第一堂课制度。县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参加开班第一堂课,主要工作任务是:(1)宣讲雨露计划扶贫培训政策;(2)现场核查参训学员的农村贫困户身份和享受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格;(3)现场核实核定参训人数和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台帐人员名单;(4)现场发放、填写和回收雨露计划转移培训“代金卷”。
第十条 凡经身份、资格审核合格的雨露学员,培训基地应在开班后一个月之内按程序规定在《湖北雨露网》上办理雨露学员注册登记手续,并及时发放统一制作的《雨露学员证书》。
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要对雨露计划转移培训教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对已开办的培训班教学实施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。对3-6个月、一年及以上的培训班,中途检查分别不得少于1次和2次。检查内容:(1)培训师资配备情况;(2)教学计划执行情况,包括教学进度及现场教学组织状况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的学时执行情况等;(3)实训工位和材料、设施是否符合规定;(4)选用的培训教材是否符合要求。
第四章 培训结果验收
第十三条 每期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班项目实施完毕以后,县扶贫办根据本办法和《湖北省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合同书》的约定,对培训基地的转移培训实施结果进行检查验收。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:(1)雨露学员的培训合格结业率或毕业率是否达标;(2)雨露学员获专项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是否达标;(3)参训学员结业或毕业后的就业率是否达标。
第十四条 转移培训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结束后,要形成项目验收报告,作为补助资金报帐的重要依据。其中,雨露学员参训的主要结果性指标(结业或毕业、技能证书、就业等状况),要如实地在《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台帐》中加以记载和登录上网。
第十五条 就读中职的雨露计划学员,经扶贫办、财政局核实,拨付时间方式参照市扶贫办历年做法执行。
第五章 质量问题处理
第十六条 县扶贫办在对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中,如发现以下培训质量问题,应给予相应处理:(1)对于一般性培训质量问题,应及时通知培训基地迅速整改和限期整改;(2)对于培训质量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,取消下年度承担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的资格;(3)对于有严重培训质量问题,如参训人员冒名顶替、就业安置弄虚作假等,一经核实,予以通报,并取消承担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的基地资格;涉及违纪违规的,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0一0年四月五日